问题 | 如何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 |
释义 |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劳动者需年满十六周岁,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员工,但需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至第十五条,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劳动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但需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2)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另外,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至第十五条对如下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作了特别规定: (1)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2)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与此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非在岗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3)请长病假的人员。在病假期间仍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4)停薪留职人员。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到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5)党群专职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7)勤工助学的在校生。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的处理。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可以依照其实际情况与原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9)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0)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职工。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照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包括: 1.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 2. 劳动者本人; 3. 劳动者共同决定的其他主体,如工会等; 4.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主要负责人。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用人单位在用工前,需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劳动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但需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此外,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请长病假的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党群专职人员、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勤工助学的在校生、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职工等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