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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提供哪些特殊保护
释义
    我国驰名商标提供的特殊保护:
    1、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2、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驰名商标的申请的没有时间限制,驰名商标是个案申请原则。只要商标满足申请所需要的各个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申请驰名商标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主要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应该提供的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商标抢注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有下列表现形式:
    1.抢注未注册商标。对此我国《商标法》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2.抢注注册商标。
    3.抢注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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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2: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