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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何选择之债中给付不能成为问题?
释义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及选择之债规定。给付不能是指债务关系中应完成的给付最终未能实现,导致债务消灭或转为损害赔偿。选择之债规定允许债务人从约定的几个支付目标中选择一种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除非法律或事实不允许,债权人可以要求履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涉及对象、特定和不特定对象、履行期限、地点和数量等方面的选择。
    法律分析
    一、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什么
    1、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选择之债规定是什么
    选择之债规定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个支付目标中选择一个支付的债务。债务关系成立时,有几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几个标的中选择其来支付债务。双方同意债务人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比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会有选择性债务,或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当事人必须选择一种履行。对象或行为、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债务履行期限和时间、地点、标的物数量等,可用于选择债务。
    结语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意味着债务履行未能完成。无论是因为法律限制或实际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或是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甚至是永久或暂时不能履行,这将导致债务目的无法实现,债务可能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除非特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非金钱债务,但有时候履行可能不可行或费用过高。选择之债规定允许债务人在几个约定的支付目标中进行选择。双方同意债务人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履行债务,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做出选择。这涉及到对象或行为、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履行期限、地点、标的物数量等方面的选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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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