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分包费用如何计算? |
释义 | 工程分包常识:工程发包方应支付施工配合费,合法分包需满足四个条件,违法分包行为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未经认可转包、分包主体结构等。 法律分析 一、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建设工程分包配合费的收取方式如下: 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方,工程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合费内容主要包括:交叉施工影响工效,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归档整理等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工程发包方应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4%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具体配合事项由工程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协商确定。分包方使用总承包方机械、脚手架等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施工配合费仅计取税金。 二、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关于建设工程分包不合法的行为如下: 我们可以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三、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 (一)根据工程分包常识,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根据工程分包常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四)在工程分包常识中,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转包。 结语 根据工程分包常识,建设工程分包配合费的收取方式主要包括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合费内容包括交叉施工影响工效、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归档整理等费用。施工配合费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4%支付,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禁止违法分包行为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包单位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总承包单位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再次分包工程。合法分包应满足工程分包常识中的条件,如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具备资质条件、经建设单位认可等。违反条件的行为应定为违法转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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