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力?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的权力的办法: 1、完善工作机制; 2、坚持审判监督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公正; 4、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的办案过程; 5、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解释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涵义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注意: 1、从涵义中可知,仅限于在诉讼程序中。 2、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 3、不限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应当追加为被告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应工作人员范围划分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国具体行驶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2、行政公益诉讼; 3、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诉讼委托人如何办理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1、公安局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一,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是公安局的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2、《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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