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属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可以办理、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我国法律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如果所在的城市实行房产、土地由一个统一的部门管理,那就到这个统一的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如果所在城市实行房产、土地分别由两个部门,即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来管理,就需要先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再持房产证到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章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