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异同 |
释义 |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在于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最高额抵押合同通过一次登记,可以对多次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节省时间和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然而,需要明确规定被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否则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是:(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即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例: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且该债权是独立的而非连续债权。 (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抵押担保的范围虽然可以确定,但具体担保的数额却无法明确,只存在一个“最高债权额限度”。例: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既存的特定债权,担保的数额和范围一开始就是确定的。 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 结语 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特殊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相比,最高额抵押权在设定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担保范围确定但具体数额不明确,仅存在一个最高债权额限度。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优势,促进经济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对被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应明确规定,否则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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