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 |
释义 | 北京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征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乡规划区内,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补偿管理工作; 2、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偿调整; 3、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同时,对于无法进行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的产权人,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补偿方式; 4、补偿程序: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前向被征收人进行告知,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公示。对于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5、监督管理:本办法规定了征收单位、居委会、社区和相关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责任,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6、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征收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在补偿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征收程序必须合法合规; 2、征收前应当对受影响人员进行了解并讲解征收方案内容、补偿政策、权益和程序等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北京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工作中规范补偿程序和补偿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应当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存在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一)擅自从事新建、翻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抢建活动的; (二)开展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 (三)已开工应停工仍继续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 (五)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乡镇(街道)暂停办理前款相关事项,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暂停期满后征收土地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乡镇(街道)恢复办理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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