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土地入股公司涉及哪些税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个人土地入股公司涉及的税: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4、印花税 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5、契税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二、投资入股的方式: 入股方式主要有资金,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财产。可以以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等),不动产(土地、房屋、店铺等)、动产(资金、机动车辆),价值经过评估或者所有股东认可后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 公司法规定资金占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投资入股企业,可以用货币、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如果用土地使用权入股,会涉及一些税费,目前主要是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根据入股数额的百分之三到五之间确定,印花税的税率是投资入股协议数额的千分之一。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由此可见,土地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是可以用来入股投资的。如果企业以土地入股投资,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系列税费。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可能相关税率有所不同,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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