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入股存在的问题有: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规模的确定;市场行情波动影响;保底分红数额不稳定;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影响社员之间的合作;难以做到真正的“政社分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