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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著作权登记许可的概念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强制许可起源于1909 年美国著作权法,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确定著作权的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适用。
    法律依据: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附件》
    第二条
    1.任何声明援用本条规定的权利的国家,就以印刷形式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作品而言,均有权以由主管当局根据附件第四条在下述条件下发给非专有和不可转让的许可证来代替第八条规定的专有翻译权。
    第三条
    1.任何声明援用本条规定的权利的国家,均有权以由主管当局依下述条件并根据附件第四条发给非专有和不可转让的许可证来代替第九条规定的专有复制权。
    第四条
    1.附件第二条或第三条所指的任何许可证的发给,须经申请人按照有关国家现行规定,证明他根据不同情况已向权利所有者提出翻译和出版译本,或复制和出版该版本的要求,而又未能得到授权,或经过相当努力仍未能找到权利所有者。在向权利所有者提出这一要求的同时,申请人还必须将这一申请通知第二款提到的任何国内或国际情报中心。
    《世界版权公约》
    第五条
    (一)本公约第一条所述各项权利,应包括作者翻译、出版受授权他人 翻译、出版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的专利权。
    (二)然而,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可以对作品的翻译权利加以限制 ;但必须遵照如下规定:
    甲、若某著作首次出版七年之后,其翻译权所有人自己没有,也未授 权他人将该著作以某缔约国的通用语言翻译出版,那么,该缔约国的任何 人可向主管当局申请并获得非专利权许可证,将该著作以通用语言翻译出版。
    乙、申请者应按有关缔约国之例行规定,证明他曾要求翻译出版该作 品,但遭翻译权所有人拒绝;或者他曾一再努力但无法找到版权所有人。 若前版缔约国通用语译本均已绝版,则根据同样条件也可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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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4: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