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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珠海台湾通行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释义
    大陆居民赴台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旅游需提交组团社公函和领队证,探亲需提交入台许可证明,定居需提交入台许可证明和台湾居民身份证,商务活动需提交赴台立项批复,学习需提交赴台学习证明,执行直航任务需提交赴台批件,渔船船员需提交劳务企业函件。私人事务需提交入台许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的证明文件,其他材料根据公安机关要求。
    法律分析
    (1)赴台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多次签注的,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还须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珠海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7.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每次申请都须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格式可于办证大厅领取或在珠海市公安局政务网www.zhga.gov.cn下载,请使用A4纸打印),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
    8.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赴台旅游、探亲、定居、商务活动等需要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同时,特定人群如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其他必要的材料也需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提交。请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注意准备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手续。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或访问珠海市公安局政务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修正):第二章 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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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9: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