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格证书挂靠是否合法? |
释义 | 资格证书挂靠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禁止注册建造师挂靠。证书挂靠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到企业名下的行为,挂靠单位一般为“资质升级”、“资质换证”、“保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持证人可合理借用后返还,而注册章由个人保管,单位可合理借用后返还。 法律分析 一、关于资格证书挂靠的法律问题? 证书挂靠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相应的协议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应。《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什么是资格证书挂靠? 证书挂靠,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到企业名下的行为;若挂靠人为企业员工,则企业名正言顺地运用证书;若不是,挂靠人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证书挂靠行规之一是挂证不挂章: 一般而言挂靠单位为“资质升级”、“资质换证”、“保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持证人(尤其是全国注册证书)与用证单位达成协议注册成功后,注册证(职称证)由用证单位保管,个人可合理借用后返还(如考试等);执业印章由个人保管,单位可合理借用后返还。一般而言由中介推荐人才的挂靠单位为“资质升级”、“资质换证”、“保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持证人(尤其是全国注册证书)与用证单位达成协议注册成功后,注册证(职称证)由用证单位保管,个人可合理借用后返还(如考试、升级等);注册章由个人保管,单位可合理借用后返还。 拓展延伸 资格证书挂靠是否违法,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格证书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 资格证书挂靠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自己的资格证书交由他人使用,以达到获取更多收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因为个人或企业并没有真正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却通过挂靠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中标,其中包括资格证书挂靠。如果被发现有资格证书挂靠等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同样地,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操纵或者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其中包括资格证书挂靠。如果发现有资格证书挂靠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资格证书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个人或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证书挂靠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相应的协议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应。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证书挂靠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到企业名下的行为,挂靠人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证书挂靠行规之一是挂证不挂章,持证人可合理借用后返还,注册证、注册章由个人保管,单位可合理借用后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四十二条\t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05)\t第五条\t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t第二十二条\t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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