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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行驶证办理有什么手续
释义
    成都市机动车行驶证的办理流程、条件和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时限和费用等细节信息,本文进行了详细介绍。具体来说,办理流程包括预录入信息、提交申请材料和完成登记办理;办理条件包括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申请材料包括多个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车辆
    法律分析
    一、成都行驶证办理流程
    1. 预录入信息
    2. 提交申请材料
    3. 完成登记办理
    二、办理条件
    1. 身份证
    2. 购车发票
    3. 车辆合格证
    三、申请材料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机动车的来历证明
    4. 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5. 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
    6. 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7.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9.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10. 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当提供《四川省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
    11. 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还应当提供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2.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4. 属于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办理费用
    工本费15元/本。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需要持有相应的驾驶证才能上道路行驶。而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自然也需要遵守这一规定。那么,如何办理成都行驶证呢?
    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在办理驾驶证前,需先准备好身份证,以便进行身份验证。
    2. 车辆登记证:需要购买一辆属于自己的汽车,并办理好车辆登记证,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3. 体检证明:在办理驾驶证前,需前往当地的健康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确保符合驾驶机动车的条件。
    4. 驾驶学习证明:参加驾驶培训并通过考试后,即可获得相应的驾驶学习证明。
    5. 驾驶证申请表:填写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即可完成成都行驶证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驾驶证的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总之,在办理成都行驶证的过程中,需确保提供材料齐全、真实,并遵守交通法规,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结语
    成都行驶证的办理流程包括预录入信息、提交申请材料和完成登记办理。办理条件包括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申请材料包括《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理,办理费用为工本费15元/本。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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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6 3:4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