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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读小学需要什么条件包含哪些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成都市成都在读小学的条件和入学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其中,本地小学入学登记需带上房产证件和户籍证件,而户籍证件包括三种形式。另外,申请成都市居住证需要提供合法居所证明、半年以上社会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投资经商证明等资料,办理程序包括向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初审、市公安局审核、制证和通知申请人领证。
    法律分析
    成都是一个就读小学的条件。如果家庭来自外地,需要持有居住证和户口簿。但无论最终选择哪个学校,都需要支付1至2万元的费用。
    2、本地小学入学登记需带上房产证件和户籍证件。
    (1)房产证件的三种形式:一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本人实名所属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与户籍一致);二是若家长没有房产,而是租住房,需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是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三是若父母无房产,而是和父母一起居住在祖辈房产处的,除要提供祖辈的房产证外,还需持有父母各自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其无房产,与适龄儿童一起居住在祖辈房产处的公函证明。
    (2)户籍证件包括:适龄儿童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公安户籍部门回执。
    按照成都市教育局的规定,成都市区(包括五城区和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承担以下三类学生的入学问题,一类是户籍在五城区和高新区之内;一类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一类是有居住证的居民子女。以上三类属于正常入学,不交借读费。
    二、申请成都市居住证工作流程
    1、在成都市有合法居所证明;
    2、半年以上社会综合保险证明;
    3、有稳定就业证明或投资经商证明。
    三、申请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照片2张(1寸彩色或黑白,浅色背景);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固定合法居住处所证明;
    5、半年以上社会综合保险证明;
    6、就业或投资经商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初审后,2个工作日内交报辖区
    派出所;
    3、市公安局审核后,对符合申领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制证;
    4、办理完毕后,由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具体的入学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点:
    1. 适龄:通常情况下,小学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
    2. 户籍:学生需要具备当地户籍,或者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当地有稳定的住所。
    3. 学籍:学生需要具备当地学校学籍,即在当地学校就读。
    4. 条件: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条件,如健康、适龄儿童家长需要完成疫苗接种等。
    5. 程序:学生家长需要按照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报名、审核等程序,才能确保入学成功。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学校,入学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学生家长在准备入学事宜时,应当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确保符合入学条件。
    结语
    无论选择哪个学校,成都是一个就读小学的条件。需要持有居住证和户口簿,并支付1至2万元的费用。本地小学入学登记需带上房产证件和户籍证件。房产证件有三种形式:一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本人实名所属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与户籍一致);二是若家长没有房产,而是租住房,需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是适龄儿童实际居住地);三是若父母无房产,而是和父母一起居住在祖辈房产处的,除要提供祖辈的房产证外,还需持有父母各自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其无房产,与适龄儿童一起居住在祖辈房产处的公函证明。户籍证件包括:适龄儿童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公安户籍部门回执。成都市区(包括五城区和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承担以下三类学生的入学问题:一类是户籍在五城区和高新区之内;一类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一类是有居住证的居民子女。以上三类属于正常入学,不交借读费。申请成都市居住证工作流程包括:在成都市有合法居所证明;半年以上社会综合保险证明;有稳定就业证明或投资经商证明。办理程序为: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初审后,2个工作日内交报辖区派出所;市公安局审核后,对符合申领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办理完毕后,由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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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