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我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军事部门、干部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按后勤供应渠道逐级汇总上报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必须在指标内审批住房补贴人员资格。 2、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在审批住房补贴人员资格时,应确保转业复员人员,重点安排负责安置的离退休人员,优先安排住房不足、资质长、接近退休、夫妻分居或双方尚未解决住房问题的人员,配偶已获准购房并在当地实施住房补贴,并在困难和偏远地区工作。 3、总后勤部直供单位审批住房补贴人员资格后,应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计划,并于8月底前分别向总后勤部财务部、基础设施营房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基础设施营房部申请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存储余额: (1)购买、建设、改造、大修自房; (2)退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按照前款第 (2)、 (3)、 (4)项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取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