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3、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4、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邮寄送达 7、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