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为 |
释义 |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具体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 2、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则 1、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一、刑法空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即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1)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这里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香港和澳门的特殊规定; (2)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也视为是在我国领域。 (3)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