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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医学鉴定陈述书怎么写
释义
    医疗纠纷医学鉴定陈述书怎么写
    伤者: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址: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
    代理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住址: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医方:XXXXXXXXX。
    一、简要治疗经过:
    伤者XX于XX年XX月XX日因车祸受伤,受伤后在XXXX总医院骨科(1)住院治疗,入院后初步诊断我身上有多处察伤,通过拍CT、核磁共振、X线检查后医生告诉我: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5横突骨折,右侧髂骨骨折、右侧耻骨下肢骨折、左外踝骨折。治疗措施为:对骨折情况采取保守治疗,小便插导尿管帮助导尿,大便12天后给予我第一次灌肠。同时输骨肽帮助骨生长,对察伤处用碘酒消毒,纱布包扎。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违法及过错:
    (1)、XXXXXX总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对(1)解释】:XXXX总医院明知患者腰椎严重骨折,骶椎骨折等情况下,却刻意隐瞒了骶椎骨折(如果告诉则应该有患者或者家属的签字,可没有。)并未告知家属和患者,医院明知患者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保守治疗对患者存在不利后果(没有预测到,在不采取手术治疗可能导致患者终生不能解大小便这一严重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2)、XXXXXX总医院在患者住院一月的过程中对已出现下肢、会阴感觉障碍、不能大小便、身体麻木等明显异常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的采取正确措施,是导致患者须终生医疗依赖(靠药物大便),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臀部、左脚及会阴部麻木没知觉的直接原因。
    【对(2)解释】:患者于XX年XX月XX日入院至XX月XX日这XXX天的时间,患者从未解大便(说明不正常),于XXX年XX月XX日当晚,在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下才采取第一次灌肠,但未解出大便;之后的第四天即(XX月XX日),伤者感到腹胀难忍,在伤者及家属多次要求下给予又一次灌肠,还是没有解出大便,甚至灌进去的肥皂水都未流出,后又接着灌了第二瓶才第一次排出大便,说明大便已经很干结。出现这种15天都未解大便的情况医生本应该查明不能解大小便的原因所在,但他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表明他们医生对伤者根本就不负责任。之后伤者解大便也一直靠灌肠,由于伤者及家属担心,多次询问医生解不出大小便是否是因为伤着神经,医生都给出否定的回答,告知解便是靠腹压,与神经无关。对不能大小便没查明原因,一味的要求患者自己训练。这属于医生医疗上的严重失误和严重误诊。
    (3)XXXXX总医院存在严重漏诊现象。
    他们没有检查出我的骶椎粉碎骨折,对于我伤到脊髓应该做的常规检查也没有,脊髓受伤者应该做平面感觉测试和肌力评估,可XXXXXXX总医院都没有做这些检查,正因为如此,以至于我后来出现下肢及会阴感觉障碍、不能大小便、身体麻木等明显异常结果的情况医生也不知道,就不要谈能得到合理的治疗啦。我认为这属于医生医疗上的严重漏诊现象。
    (4)、XXXXXXX总医院延误了伤者最佳手术治疗时间。伤者住院一月的过程中,病情在不断的加重,但医院仍然采取保守治疗,也未查明加重的原因所在,也没有推荐伤者向上级医院进行更进一步的治疗,而是让我一直住在医院采取保守治疗,我认为医院耽搁了我的最佳手术治疗时间,延误了我的病情,也是我后来神经严重受损、干枯断裂,导致我终生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不能解大便的直接原因。
    (5)、病历存在不真实现象,其描述与患者实际状况不符。在XXXXXXX总医院出院记录上记录有患者经保守治疗后,小便可自行排出及双下肢肌力正常。但事实并非如此,患者小便是后来经XXXX医院手术治疗后才自行排出,之前一直是通过导尿管排尿。双下肢肌力经昆明四十三医院测定为不正常。结合第一条隐瞒骶椎骨折事件本人猜测该医院有篡改病历之嫌。
    三、关于损害后果:根据医学理论,马尾神经受损的症状特点:1、根性痛剧烈,位于会阴部、股部或小腿。2、下肢可有瘫痪。3、下肢、会阴可出现感觉障碍。4、大小便、性功能障碍不明显或出现较晚。5、以上症状及体征可为单侧或不对称。其辅助检查有:1.X线检查、2.CT检查、3.MRI(磁共振)检查、4.SEP(体感诱发电位)、5.颈静脉加压试验和脊髓造影,但医方没有给予完善的检查,这也是医方没有查出患者神经严重受损的直接原因,这属于医方的严重漏诊,医方应付主要责任。
    根据患者实情,是外伤后导致不能大小便,左脚及会阴部麻木没知觉,可能是腰椎管的狭窄压迫了神经,后经转院到XXXX医院手术后小便可解,由此可知治疗的最佳措施就是手术。原则是尽早诊断,早期手术,必要时急诊手术。手术的目的是解除压迫,松解粘连的神经。应该注意的是:急性马尾损害必须尽早手术!医院诊断出患者L1左椎体骨折并椎管骨性狭窄,根据病人车祸后都不能解大小便,这就说明已经压迫神经,必须尽早手术。
    可医院给出可手术和可保守治疗,最后的效果都能恢复的错误性结论,这势必给患者造成重大影响。患者我现在生活不能自理,须终生医疗依赖,医方的严重过失给我的人生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伤,使我的人生都将陷入痛苦之中,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结婚生子,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吃喝拉撒,一切的一切都不再正常,综上,我方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刻意隐瞒伤情的严重性,侵犯了伤者的知情权,且存在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情况,并伴随医疗技术上的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致使没有给予我手术的治疗方法,以至于延误了我的最佳手术治疗时期。另外,对伤到脊柱这一情况也没有做出医学上的常规检查。且医方不应该给出:“解便是靠腹压而非神经控制”这种非医学专业知识的错误说法。造成了患方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请求医方承担相关责任,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权益,从而也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当然,我内心并不希望事态扩大化,如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我不放弃采用民事诉讼、媒体曝光、网络载体等形式的权利,以期达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惩戒不道德行为的目的!望医学会相关专家、学者及领导能够公平、公正的予以医学鉴定,谢谢!
    此致
    陈述人:XX
    患方代理人: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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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