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影响开车,不违反交通法规,不会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二)左转弯的机动车未按规定驶入左转延长等待区的; (三)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脚、吸烟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未按顺行方向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的;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