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嘛 |
释义 |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章,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当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章处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相关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以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证明夫妻之间确实因妻子不愿生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什么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项第三款、第四款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置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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