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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交警发现后,立即逃离现场是否违法?
释义
    交警检查不停车逃跑算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命令、阻碍警车通行等行为处罚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可拘留。交通肇事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尚未构成犯罪可罚款或拘留。肇事逃逸标准包括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等。如驾驶员未看到交警示意停车检查且有证据,一般不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遇交警检查不停车跑了算违法吗?
    遇交警检查不停车跑了算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停车逃跑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在交警检查过程中,不停车直接逃跑的这种情形,很有可能是驾驶员涉嫌酒驾、醉驾或者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驾驶员当时没有看到交警示意停车检查,一般也不会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交通法规,遇交警检查不停车逃跑属于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可能面临罚款和拘留。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包括多种情形,如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无故离开医院等。在交警检查过程中,如果驾驶员没有看到交警示意停车检查并有证据证明,一般不会追究法律责任。因此,遵守交通规则、积极配合交警工作是每位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二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报案记录证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
    (四)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
    (六)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的;
    (七)经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确认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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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