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缴社保滞纳金不是个人承担的,是用人单位承担的。 补缴社保滞纳金是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与员工个人没有关系,个人不需要承担补缴社保的滞纳金。 滞纳金是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保费用缴纳加收的费用,只能是用人单位承担滞纳金。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补缴社保费用产生的滞纳金应该是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断缴之后补交,是需要缴纳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部令第2号)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社保经办机构需即时审核,对不能即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缴费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来源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时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纳的,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