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由申请人陈述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债务人有关人员针对破产申请发表意见;合议庭对债权是否成立、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案件的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债务人发表最后意见。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陈述、举证和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可依职权调查听取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合议庭认为必要,也可以接受或是要求他们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询问当事人双方对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证据资料的意见。如果在听证会时形成新的争议焦点未能充分举证和辩论,合议庭可以决定再次举行听证会。法律依据:《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 第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由法官助理制作,审判长签发。听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应于听证三日前送达给参加听证会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下列破产申请一般应当进行听证调查:(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重整申请;(二)债务人自行提出的和解、重整申请;(三)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四)涉及在全国、全省及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企业的破产申请;(五)其他需要听证调查的破产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