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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审理破产清算听证的义务概述
释义
    破产清算听证会履行义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需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违法行为、处罚理由、听证权利和期限。听证通知书需载明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人员和回避权利。听证预备阶段需核对参与人身份、宣读纪律、征询回避申请。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和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需说明情况,证人证言部分需交证人审核。
    法律分析
    破产清算听证会履行义务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结语
    破产清算听证会履行义务,公安机关在适用听证程序前,应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明确姓名、违法行为、处罚理由和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公安机关应受理,并在2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前7日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进行前,必须核对参与人身份、宣读纪律并征询回避意愿。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暂停听证并报请负责人决定。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结束后,应制作听证笔录,并经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在笔录上说明情况。证人证言部分应由证人审核无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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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2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