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破产清算听证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破产清算听证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需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包括姓名、违法行为、处罚理由、听证权利、要求期限等。听证通知书需在举行听证前7日送达,包括姓名、时间、地点、方式、回避权利、证据准备等。听证人员需核对身份、宣读纪律、征询回避申请等。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结束后,需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审核签名或盖章。 法律分析 申请破产清算听证相关规定: 1、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结语 根据申请破产清算听证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要求。听证通知书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包括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需核对身份、宣读纪律等。当事人申请回避时,需暂停听证并由负责人决定。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结束后,应制作听证笔录并由相关人员审核签名。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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