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行政机关不接受我的证据,我可以追加证据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但如果行政机关不接受当事人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追加证据,并应当说明为何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原因。但若当事人迟延追加证据,行政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新事实、新证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补充陈述和提交证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当事人补充陈述和提交证据。” 2.《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其他行政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需要补充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可后,可以追加证据。” 总结: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追加证据,以确保其权益得到维护。同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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