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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释义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如下:
    1、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
    2、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
    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关系与区别
    1、隐名股东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3、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
    二、帮别人代持股份怎么收费?
    股权代持费用不是法定的,法律没有禁止股权代持,但股权代持是有法律风险的,代持人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且代持人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对于代持人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三、内资企业出资的三种情形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是:
    1.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
    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事情;3.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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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