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会受法律保护吗? |
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予以认可的,但是前提条件,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或者类似协议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禁止性规定。 一、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区别 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具有明显区别。 (1)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2)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为: 1)显名股东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而隐名股东不具备。 2)显名股东可以行使公司的股东的各项权利,而隐名股东不可以。 二、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可以有三种情况 1、直接转让股权 2、作价补偿 3、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股东,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是什么 实际出资人对外是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的,实际出资人属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但是如果有另外的代持股协议的话,这时隐名股东有权利,这种权利需要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为前提条件。因此除非出现特殊情形,即确定实际出资人为公司内部认可的股东时,则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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