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谓最高额 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 抵押权 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 债务人 可以不是同一人。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 债权人 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