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合同一般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二年内行使,如果合同约定担保期间,超出二年部分是无效的,如果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前或者之时的,则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一)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