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承担债务后可获得追偿权,但只能在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若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原债务人不承担保责任。并存债务时,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连带承担债务,但可按份承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原债务人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承担后可以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只能在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人取得债务人法律地位后,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此后,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照约定。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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