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担保权利呢?
释义
    该条法规规定了在债务人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始终处于第二担保的地位,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
    法律分析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自己的物做担保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始终处于第二担保的地位,不能承担什么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只能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
    (二)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并无实际影响。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始终处于第二担保的地位,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的权利。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并无实际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14: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