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了新工作可以接着领失业金吗 |
释义 | 领失业金期间不能上班,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或就业的,需停止领取失业金。当时没有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的,可以在下次重新就业缴纳社保以后,在再次终止劳动合同时候一起累计月份合并领取失业金。 一、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在失业者失业前,单位和失业者本人根据相应的法定缴费时间累计满一年但不满5年的情况下,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就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若已满5年未满10年,从第5年累计开始,每增加一年,就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可以领18个月。 3、如果缴费在10年以上的话,那么最长可领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依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都是在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左右。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部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了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对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者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才能享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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