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电话发短信算诉讼时效中断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电话沟通和短信沟通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并阐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事由。电话沟通和短信沟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但需要满足提出履行请求、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因此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法律分析 一、关于电话沟通和短信沟通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电话沟通和短信沟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关于提出履行请求、同意履行义务,可以打电话实施,也可以用其它形式实施。所以,是否实施导致时效中断的行为很重要,是否采取打电话的的形式不重要。 需要说明的是,打电话实施导致时效中断的行为,属于口头行为,不易于保存证据;相比而言,可能采取书面形式,更利于保存证据。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在我国的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相关的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诉讼时效依然可以中断,中断后相关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合法的解决自身的合法权益,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有相关的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 拓展延伸 电话沟通是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沟通方式,但在沟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判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电话沟通中,如果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了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另外,如果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在电话沟通中提出了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电话沟通中出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当事人需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诉讼时效。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将无法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结语 电话沟通和短信沟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四条\t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十三条\t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二条\t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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