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权是形成权吗,该如何行使 |
释义 |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虽然撤销权的行使要通过法院来实现,它具有请求权的部分属性。但是,撤销权中形成权的属性更加明显。 撤销权如何行使: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如重大误解中的误解人、显失公平中的遭受重大不利的一方。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变更的权利也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变更权与撤销权尽管存在着密切联系,但两者是有区别的。撤销权的行使,旨在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而变更权的行使并不是撤销合同,而只是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 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如果当事人仅提出了变更合同而没有要求撤销合同,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合同。如果当事人既要求变更也要求撤销,在此情况下,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法院也应当首先考虑当事人变更的要求。只有在难以变更合同,或者变更的条款对当事人双方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才撤销合同。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行为的后果,自愿放弃其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法律应允许该合同有效,否则在合同已经生效后的很长时间再提出撤销,会使一些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所以,各国立法往往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超过了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便绝对有效。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据此可见,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如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到欺诈)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超过一年不行使权利,或者在知道具有撤销事由后以明示或者以行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如在明知受欺诈以后主动要求欺诈行为人交付货物),则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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