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不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如下: 1、因为债务人的不作为导致其财产减少影响债权的; 2、债务人实施的无效行为; 3、债务人实施的是事实行为的; 4、债务人实施的不是以财产为目的的行为; 5、债务人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 一、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是恶意的;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有害的财产处分; 3、债权人在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有什么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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