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抚养权的男方是否会争夺孩子? |
释义 | 男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需支付抚养费;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可变更子女抚养权;父母离婚不消除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义务;两周岁以下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上由法院判决最有利于子女的抚养方式;八周岁以上尊重子女意愿;强制执行抚养费的措施包括查询、冻结、扣押财产等;法律允许子女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 男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给付另一方孩子的抚养费。此外,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律对什么时候开庭没有规定,但对什么时候审结有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不给抚养费的强制执行:,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结语 男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需支付抚养费。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享有探视权。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情况变化可要求变更抚养权。《民法典》规定,离婚不消除父母与子女关系,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权利和义务。法庭开庭时间无规定,审结时间有规定。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需批准并报上级法院。不支付抚养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和1085条,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义务,需支付抚养费,协议不成可诉诸法院。子女在必要时可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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