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变更姓名规定 |
释义 | 公民更变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更变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由父母或者监护人陪同,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填写申请报告。已满十八周岁,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填写申请报告。到街道或单位开具证明,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具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写申请报告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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