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规定,举办养老院通产要准备下列的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凡具备相应条件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法律客观: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