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涉嫌不同的食品药品罪名,立案标准也有所不同,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为例,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