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变更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行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报批权限,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一、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2、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3、风险评估报告; 4、专家论证报告; 5、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 6、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 7、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的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3、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4、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