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公司是一种常设机构,是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公司同属一个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均由本公司控制和控制。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必须以公司名义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担保无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该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