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报告工伤保险机构:(一)工伤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二)需要住院治疗的;(三)因工作原因致残的。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报告工伤保险机构:(一)工伤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二)需要住院治疗的;(三)因工作原因致残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事故,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报告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若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