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报工伤手续如下: 1、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或者工伤事故报告,加盖公章,上交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备案; 2、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填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企业盖章后,到区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3、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后,取鉴定表到区劳动部门工伤鉴定办公室盖章,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报销等手续。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