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有,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内容: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2、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