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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巴中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释义
    本文详细阐述了四川巴中拆迁的流程和标准。拆迁流程包括调查摸底、制订拆迁计划和方案、评估、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动员会、签订拆迁通知书、拆迁实施、评估报告、拆迁协议、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拆迁项目验收、工程决算、拆迁档案整理移交等环节。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情况,被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应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向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法律分析
    一、四川巴中拆迁流程及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1. 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 对拆迁范围内进行调查和摸底;
    3. 制订拆迁计划和方案,并编制拆迁预算;
    4. 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5. 与建设单位共同申请拆迁许可证;
    6. 发布拆迁公告,并设立现场咨询点;
    7. 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 向拆迁申请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送评估通知书;
    9. 拆迁实施单位与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 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 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 对拆迁协议达成不成的情况,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并作出裁决;
    13. 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组织拆房;
    14. 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项目验收;
    15. 进行工程决算;
    16. 整理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相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救济?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规定,拆迁户对拆迁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申请行政复议:拆迁户认为拆迁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存在不当或者违法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查和处理拆迁行为。
    2.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拆迁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拆迁行为。
    3. 申请国家赔偿:拆迁户因拆迁行为受到损失或侵权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损失或侵权行为。
    4. 寻求法律援助: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或疑惑,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寻求法律帮助和建议。
    根据拆迁户的具体情况和拆迁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合适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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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4: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