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促销赠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人损害,商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李先生在元旦期间购买了一只促销赠品——电热毯,但使用时突然着火,导致床和被褥被烧毁,李先生身上也有两处烧伤,医疗费用高达3000余元。经鉴定,该电热毯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李先生向超市索赔,但超市以电热毯是赠品而非商品为由拒绝赔偿。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赠品也属于商品,且在有偿的消费中,赠品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
    法律分析
    李先生在元旦期间在超市购物,消费满300元获得了一只电热毯。然而,在第二天晚上使用电热毯时,它突然着火,导致床和被褥都被烧毁,李先生的身上也有两处烧伤,医疗费用高达3000余元。后经鉴定,该电热毯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李先生遂向超市索赔,但超市以电热毯是赠品而非商品为由拒绝赔偿。那么,促销赠品出现质量问题致人损害商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答:就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即因赠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超市提供的电热毯存在质量缺陷引起着火,致使李先生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超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超市因李先生购物满一定金额而赠其电热毯,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一般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有例外,即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因为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行购买卖方商品,付出对价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李先生获赠电热毯,虽名为免费赠与,但其本质仍为商品买卖行为,因为李先生获赠的前提是要购买超市一定金额的商品,否则无权获得。附赠行为作为一种商业促销手段,与销售行为本身不可分割。因此,要求超市对赠品的瑕疵承担与销售行为中商品相同的法律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百八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四百七十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超市以电热毯是赠品而非商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李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结语
    李先生在元旦期间购买了一只电热毯,但第二天晚上使用时突然着火,导致床和被褥都被烧毁,李先生的身上也有两处烧伤,医疗费用高达3000余元。经鉴定,该电热毯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李先生向超市索赔,但超市以电热毯是赠品而非商品为由拒绝赔偿。根据《民法典》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提供赠品时,应当保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因此,超市以电热毯是赠品为由拒绝赔偿的做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李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3:5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