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的具体流程 |
释义 |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民法典中公司注销合伙协议还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公司注销后,合伙企业资格消灭,签订的合伙协议终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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