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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维修资金的支出需符合怎么样的条件
释义
    根据《关于的应用解释(试行)》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费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支付凭证(仅为银行贷记凭证);
    (2)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盖章的费用分摊汇总表;
    (3)按幢立帐、按户分摊的电脑数据。
    其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活动经费备用金的,另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和正、副主任印鉴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包括活动经费的用途、开支项目和限额);
    业主委员会支付住宅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预付款的,另需提交施工承包合同;
    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另需提交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的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汇总表。
    一、物业公司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首先是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根据业主要求,对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
    物业服务合同一经签订,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受国家法律监督。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全面履行合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并将物业管理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代管资金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根据业主委员会要求,列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解答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
    3、协助政府部门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4、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要自觉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要接受资质管理,依法登记成立。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管理服务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物业服务合同应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行为,要服从行政部门的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怎样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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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05:58